最高人民法院: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

12月27日消息,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的决定,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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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该规定,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、电子文件:

(一)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;

(二)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信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;

(三)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信记录、登录日志等信息;

(四)文档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;

(五)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”。

据悉,根据《关于修改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〉的决定》,重新公布的《民事证据规定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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